扣繳罰則查詢
114 年新制|所得稅法 §111・§111-1・§114・§114-3
使用須知
- 應處罰鍰金額在 300 元以下者,免予處罰(減免處罰標準 §23)。
- 下列情形不適用減輕或免罰(減免處罰標準 §24):一年內相同違章事實 3 次以上(依稅捐稽徵法 §48-1 免罰者不計入);故意違反稅法規定;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。
- 114.1.1 起,所得稅法 §89 第 1 項第 2 款所列給付(薪資、利息、租金、佣金、權利金、執行業務報酬等)之扣繳義務人為機關、行政法人、團體、學校、事業、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、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本身,不再以負責人、單位主管等自然人為處罰對象。非居住者之股利或盈餘(扣繳義務人為分配之公司、合作社、其他法人、獨資或合夥組織)及國外營利事業、國外影片事業(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),依 §89 其他各款規定。
- 裁罰倍數參考表為稽徵機關之客觀參考基準;個案情節重大或較輕者,稽徵機關仍得於母法罰度範圍內加重或減輕並敘明理由,本工具所示倍數/比率為通常情形。
- 從新從輕:114.1.1 尚未裁處或已裁處未確定之案件,適用 114.8.8 修正後之減免處罰標準與裁罰倍數參考表;修正前規定較有利者,適用修正前規定(財政部 114.8.8 公告說明)。